104年度【經濟弱勢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】補助至當年度12月底止,如保險對象家庭經濟狀況尚未改善,請於105年1月1日起填寫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向健保署個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,申請表請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下載(http://www.nhi.gov.tw/webdata/webdata.aspx?menu=18&menu_id=682&webdata_id=3879&WD_ID=943)

 

 

問01: 哪些外籍配偶可以申請補助?
答01: 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 外籍配偶(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),且已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。

問02: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請?
答02:
(一)本案申請人以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為原則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外籍配偶本人提出申請:
1. 本國籍配偶死亡,未再婚之外籍配偶。
2. 本國籍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 上,其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
3. 與本國籍配偶離婚後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。
4.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,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 政、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 暴力被害人,獨立參加本保險之外籍配偶。

問03: 補助多少保險費?
答03:
(一) 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,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。
(二)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,補助1/2自付保險費。

問04: 應如何申請補助? 須附哪些證明文件?
答04:
(一) 申請人填具「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 請表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(以 下稱健保署)各分區業務組或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(二)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:
1. 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2. 居留證影本。
3.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4. 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。
5. 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。
6.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(經由健保署查驗各級縣市政府檢送健保署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辦理補助保險費之名 單屬實者,得免提供)。

問05: 符合資格的家庭全家都有補助嗎?還是只有外籍配偶?
答05: 凡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保險對象,均已依社 會救助法規定予以補助健保費,而本案運用內政部「外籍配偶照顧 輔導基金」,是在協助社會救助法沒有補助的對象,所以只有補助設 籍前外籍配偶。

問06: 如何知道有沒有被補助?
答06: 經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審核認定後,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,通知 受補助民眾知悉。

問07: 以何種身分投保者才可以補助?
答07: 只要是符合補助資格的外籍配偶在設籍前,不論投保類別或投保身 分,都可享有補助權益。

問08: 補助期間為何?
答08:
(一)符合資格者,自申請當月起至補助當年度12月止。
(二)本補助每年均至當年度12月截止,受補助者如已獲得設籍,即 停止補助。
(三)本補助案經費是由健保署每年向內政部提報計畫編列,申請人 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。

問09: 為何外籍配偶設籍後取得國人身分證反而停止補助?
答09: 外籍配偶於取得戶籍後,就和本國人享有同樣的福利,如其家庭符 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並經縣市政府認定後,即可依社會救助 法規定予以補助健保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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