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勞動部

業務單位:勞動福祉退休司

聯絡電話:02-8995-6866

 

為擴大協助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,並配合教育部施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,

勞動部修正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,並放寬補助申請資格條件,

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由新臺幣114萬元以下,

放寬為新臺幣148萬元以下,將自103學年度第一學期(即103年9月起)開始實施

 

勞動部表示,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,

每學期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,本次修正放寬後,

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於失業期間超過1個月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,

其與配偶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,

且至申請起始日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,

或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,

其子女就讀於高中職或大專校院,皆可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。

補助金額為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3,000元私立高中職、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5,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0,000元

另對於獨力負擔家計(例如:離婚、喪偶、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)

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,補助金額加給2成。

 

勞動部將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(即103年9月中旬)受理申請,屆時將另發布消息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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