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保失能給付規定放寬,勞委會23日表示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精神失能,經合理治療期後,超過退保後一年內請領的規定期限,仍可請領失能給付。

 

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,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,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。

 

勞委會指出,部分失能項目必須經過合理治療期間,才能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,比如神經失能、顏面醜形、精神失能等,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因此針對失能項目定有「需經一定的治療期間」,神經失能需半年以上、顏面醜形需一年、精神失能需治療二年以上,才能拿到醫師的診斷證明書。

 

 

 

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表示,與專科醫學會開過幾次會議,醫界堅持精神障害一定要二年的治療期,亦即長時間的門診和診斷才能確定,但若經過二年治療期才診斷為失能,且失能狀態和治療前差不多,超過退保後一年的效力要求,被保險人權益等於受損。

 

由於有少數被保險人,因「精神失能」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,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,已不符勞保條例規定「1年內」得請領失能給付規定。為解決爭議,勞委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,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。

為了解決爭議、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,勞委會決定在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當中加註但書,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經過治療後症狀固定,醫生開出失能的診斷證明後,雖超過退保一年的請領期限,仍可享有保險權益。

石發基指出,這一方面是專業上的考量,另一方面則有法律的限制,不可能因為特別的幾個失能項目,就全體放寬為二年或更長時間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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